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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医风纪微讲堂
发布时间:
2022-09-08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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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专栏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个人信息,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中的医务人员包括医师、护士等工作人员。
该条中的“隐私”,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该条中的“个人信息”,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该条中的病历,按《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医院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吗?
2022年1月18日16时许,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接群众举报,一医生疑似在网上直播妇科手术片段。后日照市公安机关迅即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实,已对日照市中心医院涉事医生厉某某刑事拘留,提请批捕,依法依规注销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予以开除。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对患者的个人信息保密的义务,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擅自公开患者病历资料,是一种较为严重的侵权行为,有可能对患者的工作、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为了遏制之中行为,《民法典》规定泄露患者隐私、个人信息或者病历资料的,无论该行为对患者是否造成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患者遭受该种侵权行为侵害的,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到法院提起诉讼。
宁纪君提醒:
请各位科室负责人认真组织科室人员学习,加强医务人员管理,保护好病人的隐私,防止信息泄露。
纪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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