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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人民医院行为规范“十不准”
发布时间:
2022-09-30 16:45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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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专栏
各科(病)室:
为深入贯彻《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行业作风建设的通知》(长卫函〔2022〕271号)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不准违规收费
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私自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严禁套项目收费或重复收费。
二、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及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医务人员等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以医院名义进行,捐赠资助财物必须由宁乡市人民医院资产管理部门或工会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盈利性业务活动,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严禁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变相旅游。医务人员等严禁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严禁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泄露患者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严禁在诊疗区域接受销售员的推销。
三、不准违规统方
医务人员等严禁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违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员统计提供便利。
四、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医务人员等严禁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
五、不准收受回扣及收受患者“红包”
医务人员等应当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医务人员等应当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六、不准违反规定外出坐诊、会诊及手术
医务人员等必须遵守医务管理及劳动人事考勤等相关规定,严禁违规外出坐诊、会诊及手术,不得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展择期手术。不得接受或索要患方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不准违反规定进行院外医疗合作
业务科室不得以“医联体”、“专科医联体”、“专科联盟”、“合作关系”等各种名义,未经医院批准擅自派遣医疗卫生人员赴外单位执业。
八、不准私自利用医院资产、资源外出诊疗
医务人员等不得携带、使用带有附属医院标识的文具、纸张、单据等(包括但不限于报告单、化验单、病历本、处方笺等)及医院的医疗设备、器械、耗材等资产为医院以外的机构和个人进行有偿服务,不得私自将附属医院的研究生、本科生(含年制)、住培专培学员、进修学员等人员带至院外执业。
九、不准违规介绍患者到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治疗
医务人员等严禁将在本院就诊的患者介绍或转运到与自身利益有关联的非医院签约协同医疗机构;严禁将本院可正常开展的治疗、检查、检验项目转移或介绍到与自身利益有关联的非医院签约协同医疗机构;严禁将处方开具到与自身利益有关联的非医院签约协同医疗机构(含药店及其它商业机构等)。
十、不准违规在外兼职及开办医疗机构
医务人员等未办理规定手续、未完成本职工作不得外出兼职从事医疗工作,医院行政管理人员及科室负责人等未经医院批准不得担任其他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机构科室负责人;医务人员等严禁利用其在医院的职务或学术地位进行不正当的利益输送,严禁损害宁乡市人民医院品牌及利益的其他行为。
对于违反此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责令改正、警告、经济处罚、暂停处方权或者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医院医疗行业作风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宁乡市人民医院
2022年9月30日
医院地址:湖南省宁乡市一环北路209号
办公电话:0731-8787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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