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人民医院科研不端行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4-05-17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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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科研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促进医院科研事业发展,根据《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国卫科教发[2014]52号)、《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科协发组字[2015]98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院在职职工在科学研究活动中如科研项目申请、评估评审、检查、项目执行、验收等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在我院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以我院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名义参与科研活动发表科研成果的,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不端行为,是指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包括:
(一)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
(二)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三)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
(四)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
(五)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
(六)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第四条 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
正的原则。在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过程中,要正确把握科研不端行为与正当学术争论的界限。
二、 调查处理机构及程序
第五条 科教部负责科研诚信建设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转送对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
(二)协调项目主管部门和医院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向被处理人或实名举报人送达调查处理决定;
(四)推动医院的科研诚信建设;
(五)研究提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建议;
(六)医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医院学术委员会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和医院的相关法规及制度进行处理。
第七条 任何科室和个人都可以向科教部举报在科研活动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由科教部登记并上报医院学术委员会。被举报行为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科研不端行为,且事实基本清楚,属于医院职责范围的,应予以受理,不属于医院职责范围的,转送有关机构处理。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实名举报人。鼓励举报人以实名举报,并为其保密。
第八条 医院学术委员会应当成立专家组进行调查。专家组包括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法律专家、道德伦理专家。专家组成员或调查人员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确需公开的,应严格限定公开范围。
第十条 被调查人、有关科室及个人有义务协助提供必要证据,说明事实真相。
第十一条 调查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核实、审阅原始记录,多方面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
(二)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说明事实情况;
(三)形成初步调查意见,并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科研不端行为影响重大或争议较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经过科学试验予以验证的,应当进行科学试验。
听证会和科学试验由医院学术委员会组织。
第十三条 专家组完成调查工作后,向医院学术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过程、主要事实与证据、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科教部应在医院做出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处理决定传达给被处理人、实名举报人。
三、 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 医院学术委员会应当根据其权限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科研不端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理:
(一)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有直接关联的,向有关部门、机构报告,有关部门、机构做出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或者撤销学术奖励、荣誉称号,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相应处理。
(二)医院给予配套奖励的,由相关部门撤销奖励并收回奖金。
(三)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按照学位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四)论文作者向他人购买学术论文、委托他人代写学术论文的,取消其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资格3年;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其中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资格。同时,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
(五)论文作者抄袭、剽窃或者有其他造假行为的,取消其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资格2年。同时,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
(六)提供虚假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的,取消其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资格3年。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其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资格。同时,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
(七)利用存在造假或其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论文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及科研经费,已结题验收的,追回其承担任务所使用的项目经费;正在执行的,取消其承担资格,追回其承担任务所使用的项目经费;正在申报的,终止其申请资格。同时,取消其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资格6年;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其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资格。
(八)其他未涉及的不端行为,由医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科研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七条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藏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四)同时涉及多种科研不端行为的。
第十八条 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一经查实,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各类科研项目的申请。
第十九条 科研不端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四、 申诉和复查
第二十条 被处理人或实名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 收到申诉后经医院学术委员会审查,认为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正确的,应当进行复查,查应另行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复查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调查程序进行。
收到申诉决定不予复查的,应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二十二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仍然不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话的,不予受理。
五、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教部负责解释。